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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证券代码:833331

证券简称:爱夫卡

主办券商:中信证券

深圳市爱夫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5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2016 年5 月25 日

2.会议召开地点:公司会议室

3.会议召开方式:现场

4.会议召集人: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姚勇

6.召开情况合法、合规、合章程性说明:

本次股东大会会议召开符合《公司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会议召开不需要相关部门批准。

(二)会议出席情况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共4 人,持有表决权的股份5,550,000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100.00%。

二、议案审议情况

(一)审议通过《2015 年年度报告及摘要》

1.议案内容

议案内容详见公司2016 年4 月25 日于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指定信息披露平台上(www.neeq.com.cn)披露的《深圳市爱夫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5 年年度报告摘要》和《深圳市爱夫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5 年年度报告》。

2.议案表决结果:同意股数5,550,000 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反对股数0 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弃权股数0 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

3.回避表决情况

(二)审议通过《2015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1.议案内容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主要从三个方面汇报:

1、报告期内董事会工作情况回顾;

2、2016 年工作指导思想和目标任务;

3、2016 年董事会工作安排。

 

2.议案表决结果:

同意股数5,550,000 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反对股数0 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弃权股数0 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

3.回避表决情况

(三)审议通过《2015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1.议案内容

审议《2015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2.议案表决结果:

同意股数5,550,000 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反对股数0 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弃权股数0 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

3.回避表决情况

(四)审议通过《2015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1.议案内容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主要从四个方面汇报:

1、监事会会议情况;

2、监事会履行职责情况;

3、监事会发表独立意见;

4、2016 年工作计划。

 

2.议案表决结果:

同意股数5,550,000 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反对股数0 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弃权股数0 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

3.回避表决情况

(五)审议通过《2015 年度利润分配方案》

1.议案内容

根据公司2016 年的经营计划,为保证公司经营对流动资金增长的需求,同时更好地兼顾股东的长远利益,公司2015 年度实现的利润拟不进行分配,也不实施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本年度结余的未分配利润将结转至下年度作为流动资金参与公司运营。

2.议案表决结果:同意股数5,550,000 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反对股数0 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弃权股数0 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

3.回避表决情况

(六)审议通过《2016 年度财务预算报告》

1.议案内容审议《2016 年度财务预算报告》。

2.议案表决结果:同意股数5,550,000 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反对股数0 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弃权股数0 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

3.回避表决情况

(七)审议通过《关于续聘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16 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1.议案内容

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能对公司的经营成果做出客观、公正的评价,现提议2016 年度续聘该事务所做为公司的审计机构。

2.议案表决结果:

同意股数5,550,000 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反对股数0 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弃权股数0 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

3.回避表决情况

三、律师见证情况

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市大成(深圳)律师事务所

律师姓名:程建锋

结论性意见: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会议召集人和出席人员的资格,本次股东大会的审议事项以及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事宜,均符合《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法律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目录

一、深圳市爱夫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5 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二、北京市大成(深圳)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深圳市爱夫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5 年年度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

深圳市爱夫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16 年5 月25 日

 

原文链接:http://www.neeq.com.cn/disclosure/2016/2016-05-25/1464170143_211181.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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